| 贵定县招商引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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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9 16:55 文章来源:贵定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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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
在贵定县境内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免征三年减半二年征收”的政策。
在贵定县境内兴办先进技术、高新技术、高效优质农牧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县级留成部分,独资企业二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企业一至二年奖励。
投资者兼并、购买、改造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县级留成的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凡在贵定县规划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兴办企业,在享受其他政策优惠的基础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县级留成部分,再给予企业一年全额奖励。
土地征用:
投资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牧业开发及城市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或以出让方式及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
农副产品加工型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含基建及设备投资)投资在300至500万元的无偿提供1亩土地使用权;500至1000万元的无偿提供2亩土地使用权;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3亩土地使用权;超过5000万元的无偿提供不低于5亩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含基建及设备投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据其情况无偿提供1至3亩土地使用权。
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性企业,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可无偿使用土地。
金融扶持政策:
凡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投资50至200万元的项目,对技改资金给予1年期内的同等贷款半额贴息;技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技改资金给予1年期内同等贷款规模全额贴息。
凡在县境内的一、二类产业企业建成投产后,需新增贷款在县内继续新建或扩建项目的,按新建或扩建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由县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全额贴息一年;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全额贴息两年。
投资经营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及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等项目,政府可给予部分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引进房地产、娱乐业外的其它产业和行业,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下按形成固定资产的1%, 100万元—200万元部分按0.5%, 200万元以上按0.2%给予第一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引进第一产业项目在投产运营的7年内、第二产业4年内、第三产业3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不含政策性退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分别予以5%、3%、2%奖励给第一引资人;
引进县外无偿资金(不含争取的各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100万元以上的,除按100万元的3%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附 则: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黔府发[2003]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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